第一条 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一、特级大师(国际级运动健将)
(一)全国个人赛冠军;
(二)三年内,两次获全国个人赛前三名;
(三)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四年内,两次达到规定之胜率(见胜率表)。
二、大师(运动健将)
(一)全国个人赛甲组前十六名。
(二)全国少年赛甲组冠军。
(三)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四年内,两次达到规定之胜率(见胜率表)。
三、一级棋士(一级运动员)
(一)全国个人赛乙组前十六名。
(二)全国少年赛甲组二至六名。
(三)全国少年赛乙组冠军。
(四)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二级棋士(二级运动员)
(一)全国少年赛乙组二至六名。
(二)全国少年赛丙、丁组冠军。
(三)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前十六名,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八名。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少年赛甲组前六名,乙组冠军。
(六)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前六名。
(七)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少年赛甲组冠军。
五、三级棋士(三级运动员)
(一)全国少年赛丙、丁组二至六名。
(二)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十七至三十二名,计划单列市个人赛九至十六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少年赛乙组二至六名,丙、丁组冠军。
(五)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七至十六名。
(六)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少年赛甲组二至六名,乙组冠军。
(七)县级个人赛前六名。
(八)县级少年赛甲组冠军。
第二条 评定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凡达到等级标准中任一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二、世界象棋锦标赛的成绩等同于全国个人赛成绩。
三、非各级正式比赛的成绩和未明确的名次,不得作为确定技术等级称号的依据。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特级大师、大师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
二、一级棋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三、二级棋士由地区、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三级棋士由区、县或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每年一季度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须将前一年批准授予的所有等级称号棋手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象棋棋手等级分制和技术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为执行象棋棋手等级分制和技术等级标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棋手等级分表示棋手的实力水平,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根据棋手在统计期限内的比赛成绩计算确定。
上半年统计期限为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至本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下半年统计期限为本年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凡跨越统计期限的比赛,其统计期限以比赛结束日期为准。
二、经过计算确定的棋手等级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中心于每年一月—日和七月一日各公布一次。公布的最低分数:男子为2301,女子为2101。
有等级分的棋手如一年内未参加比赛,其等级分不作变动,第二年降20分,第三年降50分,第四年取消其等级分。
三、可计算等级分的比赛,统称为等级分赛,包括:
(一)全国团体赛和个人赛;
(二)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其它比赛。
四、等级分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比赛如为单循环制,至少三分之二棋子应有等级分,如参加人数在十人以下,则全部应有等级分;
(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为单位参加(主办单位例外)的比赛,不得少于四个单位,同单位棋手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至少应有两名国家级裁判员主持整个竞赛裁判工作;
(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象棋竞赛规则(经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中心批准,某些比赛可采用“亚洲象棋联合会象棋比赛规例”);
五、可获得等级称号的比赛,统称等级称号赛。包括:
(一)可获得男子、女子特级大师称号的比赛,简称男子、女子特级大师称号赛;
(二)可获得男子、女子大师称号的比赛,简称男子、女子大师称号赛;
六、等级称号赛在具备等级分赛条件的基础上,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十二人;同单位的棋手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无等级分棋手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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